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下) |
【环经济商讯】
来源:本站整理
发表时间:2025-01-08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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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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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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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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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某驾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某驾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福山区某驾校张贴的小广告、宣传单存在虚假内容,当事人在居民小区发布写有“业主通知:业主您好,为响应官方号召,提升市民驾驶证持有比例……”的招生广告,且没有相关材料证明其真实性。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驾校作为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如实宣传教学内容、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口碑,杜绝虚假承诺和误导信息,避免引发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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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某药房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某药房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某药房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开展会销活动给消费者提供的“积分卡”中标有“此积分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商家所谓“最终解释权”,是试图达到限制消费者权利、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话语权、选择权和平等参与权。同时违背了公平原则并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最终解释权”并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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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公司三年间超标准收取某商户电费22万余元,超标准收取水费5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近年来,国家陆续下调了一般工商业电价,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水电气领域的相关收费政策,使广大商户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共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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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024年4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发现,烟台某公司正在销售的某知名品牌净水机,未经品牌持有人许可,在机身、外包装、说明书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注册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商标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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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某饭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某饭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东厅街道某饭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却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办理健康证明。这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各经营者要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持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单位:执法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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