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四起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期) |
【环经济商讯】
来源:本站整理
发表时间:2024-12-27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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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期)。
案例一:开发区某美容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执法人员发现XX美容店经营了16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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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期)。
案例一:开发区某美容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执法人员发现XX美容店经营了16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新区某美容店没有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在检查XX美容店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某款产品的备案信息、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台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昌府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有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XX化妆品店经营了13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谷县某酒店使用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XX酒店供顾客使用的沐浴露标签未标注备案人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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